山西省检察院发布第一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运城新绛县南某某等人诈骗案

【关键词】能动履    标本兼治  “模块化”合规   检察建议

【要旨】检察机关在办理劳动密集型企业骗保案件中,从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出发,依托涉案企业改革试点的优势,积极稳妥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针对中小微企业性质,因企施策、找准方向、标本兼治,量身定制“安全生产+财税管理”模块化合规路径,量化评估、科学验收,确保“真合规”“真整改”。以检察建议促溯源治理,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营造县域浓厚企业合规氛围。

一、基本案情

A公司系从事塑料包装袋生产、加工为一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拥有发明专利2项,实用性专利6项,具有进出口贸易资格,现有员工300人,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余元。公司拓展家庭加工,为周边留守、老龄无稳定收入人群提供收入来源,助力乡村振兴。南某某系A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甲、张某乙系管理人员、工人。2019年9月7日,张某乙在生产车间作业时遭机器轧伤右手。A公司经营者南某某、会计张某甲发现未给张某乙缴纳工伤保险。为逃避企业承担高额赔偿金,南某某安排张某甲为张某乙于9月9日补缴工伤保险,采取办理出院再二次入院的手段,虚构张某乙受伤时间,骗取工伤保险赔偿款26万余元。案发后,南某某等人主动投案,A公司将26万余元返还社会保险中心。2022年1月29日,新绛县公安局以南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向新绛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5月18日,新绛县检察院依法对南某某等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深入调查、依法审查,积极稳妥在企业骗保案件中适用合规机制。对涉案企业是否适用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否从宽处理,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大计。按照最高检《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启动条件要求,新绛县检察院对涉案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办案组成员先后多次深入企业一线,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与行政监管部门座谈交流等形式开展合规启动调查。经查,A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发展前景良好,生产模式是以车间加工为主、家庭手工为辅,解决了周边村镇留守老人的就业及收入问题,同时企业在2021年10月新绛县遭受洪灾时主动提供厂房安置灾民300余人,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新绛县检察院在认真审查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书、经营状况、企业专利、纳税就业、工伤保险缴纳记录、社会贡献度等资料基础上,综合考虑调查情况,结合南某某等人认罪认罚、自首、退赔等情节,2022年1月12日,决定对A公司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合规整改期3个月。
二是精准把脉、标本兼治,监督评估有的放矢。新绛县检察院在对A公司涉罪情况适用企业合规的审查中发现,该公司除了在缴纳工伤保险方面存在问题外,还存在员工管理混乱、规章制度缺失、安全生产执行不规范等重大合规风险,尤其是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方面流于表面,没有起到应有的防范效果,是引发骗保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为着力解决企业漏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经营风险,确保企业合规把脉精准、有的放矢,新绛县检察院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由企业合规管委会牵头,委托安全专家、律师、会计师、人大代表等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通过入企调查、查阅资料、入企座谈等工作,为企业量身定制合规方案,通过现场检查提出整改建议,督促企业设立法务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员工管理及财务管理等制度;补充完善员工分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构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现场作业规范执行奖惩体系,通过企业制度建设,帮助企业构建有效防范管理风险、安全作业风险合规生产体系。
三是量化评估、全面验收,合规考察效果显著。3个月整改期内,A公司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完善各类台账;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和消除不规范,作业岗位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提醒;完善了财税管理制度,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伤保险的缴纳责任到人,按月缴纳并予以公示,确定了总经理全面负责的责任落实制度。A公司全面整改完成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及印证材料。2022年5月11日,企业合规第三方组织结合企业合规承诺、整改建议,列出安全管理、生产作业、财税管理、企业制度建设4方面24项内容详实细致的量化验收标准,对企业合规成效进行量化评估、科学验收。第三方组织经评估认为,企业在制度建设、安全生产、人员管理、财务运行进行了全面整改,认定合格。新绛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着重就案件处理、评估报告和合规治理等方面,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群众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合规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经评议,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该案的处理意见。
四是检察建议推动专项治理,“以案促改”规范行政监管。新绛县检察院针对社保中心保险理赔审查把关不严和工作混乱等问题,针对工业园区管委会疏于监管等问题,分别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要求社保中心增强其科学管理意识,要求工业园区管委会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行政机关全部采纳检察建议,社保中心开展了“工伤保险专项整治”活动,对近3年工伤理赔案件进行“回头看”,督促辖区企业补齐工伤保险资料50余份,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和规范审核、把关工作。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行动,组织辖区内企业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对20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抽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3处。

三、典型意义

1.依托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检察能动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针对涉案企业劳动密集型的特点,检察机关将合规试点工作与乡村振兴和“六保”紧密结合,通过“入户走访+入企调查”工作方式,走访贫困户30余户,主动调查了解涉案企业带动县域乡村振兴工作情况,经了解,企业生产解决480个就业岗位,留守老人占比达37.5%。为达到稳就业、保民生的办案效果,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坚持“能合规尽合规”的原则,依托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和第三方机制的优势,督促教育企业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主动提交合规申请接受整改,依法开展合规启动准备工作。
2.由表及里,科学制定“模块化”合规方案。针对中小微民营企业受到规模、资金限制的情况,检察机关依托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找准发案原因,为企业量身定制“安全生产+财税管理”模块化合规路径。紧扣财税制度混乱导致的漏保风险和安全生产执行不到位引发安全事故风险等问题,多措并举,通过入企检查、查阅资料,模块化治理,向企业制发《合规整改可行性评估报告》,指明合规风险点,提出专业整改意见,主导、督促第三方组织准确履职,实现企业整改既治骗保的“表”,更治安全生产的“里”,确保“真合规”、“真整改”。
3.量化评估+听证验收,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合规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方法,对《合规整改可行性评估报告》内容进行总结提炼,设置了安全管理、生产作业、财税管理、企业制度建设4项一级指标、14项二级指标,制定了《合规整改情况验收表》,以是否整改到位为评价要素,对企业合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评估;量化评估结果经检察公开听证,第三方组织代表到场参与,接受提问、专业解答,接受社会各界评议验收;确保合规整改监督评估专业有据,考察验收结果更具说服力。
4.检察建议督促行政履职,推动全域专项整治,营造县域合规氛围。检察机关在开展企业合规工作中,以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县域企业合规自查,通过工伤保险“回头看”、安全生产等专项整治活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检察机关坚持“以案促改”的办案原则,加强企业合规宣传工作,采取向县政府专题汇报、新闻报道、拍摄微电影《复活》等措施,不断扩大企业合规在当地的影响力和关注度,形成浓郁的县域企业合规氛围。

案例二:晋中介休市3家洗煤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行业合规  诉源治理  检察建议  跟踪评估  区分处理

【要旨】针对介休市涉税案件较多,涉案企业多为选煤行业的特点,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企业主动退税补缴罚款开展企业合规,创新运用“巡回检查+同堂培训”的企业合规组合拳,积极开展检察听证,依托检察建议,将企业合规做深做实,在服务民企发展保障地方经济、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对整改效果不好、申请合规监管动机不纯、欲通过企业合规逃避刑事制裁的企业,区分处理,依法提起公诉。

一、基本案情

山西省介休市L公司等3家涉案企业系选洗精煤、生产洗煤配套化工产品的洗煤企业,3家涉案企业共有员工100余人,近3年纳税2.2亿元。
2016至2018年间,L公司等3家洗煤企业在购入无票原煤或其他生产资料后,为记账时体现生产成本或加工后销售时下游企业要求带票,经中间人介绍,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并向无实际业务的开票单位支付合同价款,开票单位收到合同价款后扣除事先约好的税点后,将剩余款项再转账或汇入接收票据的企业,实现资金回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涉案金额10.11万元至215.89万元不等。
2020年8月,介休市公安局对该3家煤化企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介休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2021年8月,介休市公安局陆续将该系列案件移送介休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发后涉案企业主动补缴涉案税款、缴纳罚金,相关责任人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提出合规意愿。2022年3月,介休市检察院对3起案件启动合规工作,截至目前,2家涉案企业通过第三方组织考察评估合格,经依法公开听证,对该2家企业及其责任人等作出不起诉决定。1家涉案企业经第三方组织评估考察为不合格,已对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主动作为,积极稳妥在虚开增值税案件中适用企业合规。介休市检察院经调查发现,涉案企业均实际购买了相应原料,但由于煤炭企业具有显著的交易优势,涉案企业无法从上游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购买原料的支出不能在对外开票时计入生产成本(即无法抵扣购入货物和服务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也无法凭票正常列支。长期以来,由于受煤炭价格坚挺和焦钢市场波动的影响,洗煤企业利润空间严重挤压,部分企业贷款多,财务成本高,经营风险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为了解决自身税负高于正常法定税负的问题,实施了支付开票费要求第三方代为开具与实际购进货物相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截至目前已立案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涉税案企业仍有20余家。针对上述情况,如果就案办案对众多的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予以追诉,将对全市选煤行业及地方经济造成严重影响,也直接影响几千人就业。2022年3月,介休市检察院经综合研判并层报批准后,决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适用企业合规。
二是争取支持,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介休市检察院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及上级院汇报,积极争取支持,成立了企业合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工作,在晋中范围内率先成立了第三方监督机制管委会,并建立了人才库,实现了企业合规工作推进“系统化”。通过梳理全市洗煤企业存在的高发易发风险,解决洗煤企业普遍性问题,推动“行业化”治理。由检察长牵头,抽调刑事检察部门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专班,集中办理涉税企业合规案件,建立专业化办案团队。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拟作处理决定等关键环节邀请法学专家、税务专家、律师、企业家代表等举行公开听证,同时要求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和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及其他涉案企业人员列席,力求办案过程“透明化”。
三是建立以第三方组织为主,管委会巡回检查的监督考察机制。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选任的税务、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组织为主,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同时承办检察官与管委会办公室成员共同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及第三方组织进行巡回检查。为提高第三方组织履职能力,管委会邀请专业律师对20余家涉案企业负责人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进行了同堂培训。
四是企业合规与检察建议、检察听证配套开展,促进行业全面合规。针对企业管理漏洞,介休市检察院入企开展专题讲座。结合企业情况,从企业合规化建设的角度,对于在办涉税案件全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企业制定完善的财务制度,引导企业进行合规化建设。目前,制发的检察建议已全部回复并被采纳。2022年6月,介休市检察院决定对评估合格的2家企业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2家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作不起诉的意见。2022年6月,介休市检察院对评估合格的2家涉案企业及责任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通过企业合规整改和检察建议,有力推动了全市洗煤行业全面合规、守法经营。
五是区分处理,严防“虚假整改”“纸面合规”。承办检察官与管委会办公室成员巡回检查发现,启动企业合规整改程序的介休市D公司尚有800余万元欠税未能补缴,且因其整改不到位,2022年6月,第三方监督机制管委会决定延期1个月,到期后该企业仍不具备复工复产的条件,企业负责人郝某对企业合规承诺敷衍了事,且欠税仍未补缴。2022年8月11日,第三方组织成员中组长及律师对介休市D公司出具了“无法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中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进行评估、企业合规整改的实效无法审查、评估”的报告,结合该D公司在合规整改期内无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记录,介休市检察院对于此类虚假整改的企业,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典型意义

1.严格把握企业合规适用标准、条件,服务保障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案中,充分考量犯罪事实和情节、案件发生的历史背景及客观原因、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和开展企业合规的范围条件,既有力打击犯罪挽回税收损失350余万元,同时充分考虑司法办案对行业发展和就业的影响,挽救涉案企业存续,稳定近百人就业。
2.创新工作方式,强化对第三方组织的履职监督与指导。检察机关在依法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基础上,一是强化主导责任,主动听取第三方组织对企业合规整改的考察情况,统筹税务专项合规与全面合规;二是制定跟踪检查制度,检察机关与管委会对第三方组织及涉案企业开展巡回检查,监督第三方监督评估依法依规、客观中立、权威公信,督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有序展开,严防“虚假整改”、“纸面合规”;三是加强工作指导,邀请专业人员对20余家涉案企业负责人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进行同堂培训,推动企业合规工作的专业化开展。
3.推动行业合规,促进检察机关落实诉源治理责任。介休市检察院结合当地选煤行业经济发展的特点,会同税务主管部门研究针对行业顽瘴固疾的整治措施,以系列案件推动行业治理,助力选煤行业领域形成合规建设的法治氛围。推动6家涉案企业建章立制,规范资产和发票管理,完善财务制度,通过选煤行业合规建设,促进税务治理工作。

案例三:太原小店区杨某某破坏军事通信案

【关键词】企业合规  优化模式  行刑衔接  跟踪回访 溯源治理

【要旨】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协同工商联、税务局、第三方监管人以及专家学者深入企业走访调研,帮助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建设专项合规管理体系。创新合规考察模式,开展“云验收”,深入企业开展上门听证,能动履职,优化听证形式。同时,检察机关主动延伸办案职能,通过行刑衔接模式,提示企业合规建设的重要性和着力点,从促进个案合规提升为行业合规,助力在建筑领域形成合规建设的法治氛围和社会氛围。

一、基本案情

Z集团是国内著名的大型房地产民营企业,是国内领先的城乡建设与生活服务商,业务延伸多个领域。涉案项目系该集团旗下某地产工程项目,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是该项目的电气工程负责人、技术专家。
2021年3月1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官兵在太原市巡线时发现,Z集团旗下的某地产项目施工场地下铺设有军事通信线缆,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该项目电气工程负责人杨某某。2021年3月22日,杨某某明知该项目工地内地下铺设有军事通信线缆,在未取得批准情况下,不告知施工人员军事通信线缆信息和位置,安排施工人员进行电力管道开挖施工,造成军事备用通信线缆被挖断。
2021年7月20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破坏军事通信罪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5月26日,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严把企业合规审查关,启动合规考察工作。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小店区检察院主动向当地工商联和税务部门了解涉案企业纳税及容纳就业等情况。经走访调研,检察机关了解到该企业系国内大型房地产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金额超百亿,每年提供超2万个就业岗位,能进一步拉动区域发展,对小店房地产经济和行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杨某某系该企业某地产项目电气施工方面的专业人才。如果直接起诉会对该项目电气线路铺设造成较大的影响,进而拖缓工程施工进度。结合杨某某认罪认罚,且企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企业合规整改意愿强烈等因素,检察机关在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基础上,依据企业主动申请,决定对该案适用企业合规。2022年1月6日,小店区检察院以公开听证形式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考察程序,确定了3个月的合规考察期,并委托专业第三方监管人进行监督评估。
二是形成多方合力保障合规建设,创新采用合规“云验收”模式。企业合规整改期间,由小店区检察院牵头,组织第三方监督机构和专业的律师团队采取实地走访、听取汇报、询问探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合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跟踪检查评估相关工作。对企业最初开展的军事线缆保护合规工作“小而窄”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提出检察意见,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监控和预防、追责机制等多体系“大而宽”的组织管理体系,力争达到较好的合规效果。考察期限届满后,检察机关首次创新采用“屏对屏”的“云验收”模式对企业合规整改考察情况进行验收,工商联、第三方监管人以及企业代表和多名法律学者参加线上会议。经会议充分讨论评议后,一致认为此次合规整改基本达到了目标,要求企业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继续加强管理,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采取“入企听证”,实现普法宣传零距离。考察期限届满,第三方组织评估认为,涉案企业与个人积极进行合规整改,建立合规组织、完善机制建设、提升安全防控,已完成合规整改。同时,小店区检察院能动履职,将听证会开到企业施工现场,采取“入企听证”的方式将案件办理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办案同时兼顾法治教育,听取各方意见,延伸办案效果。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社会各界群众以及企业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共同参与和旁听。经评议,参与听证各方一致同意对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5月25日,检察机关经综合审查认为,杨某某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相关项目也已施工完毕并通过验收,未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期间,积极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守法经营,不断创造利税,依法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是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加强安全生产。小店区检察院坚持以合规效果为导向,邀请第三方监管人、工商联深入企业跟踪回访,了解企业合规建设以来施工情况。企业经合规整改以后,企业员工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提高,企业工程有序稳步推进,总体运营良好。同时,小店区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高检院“八号检察建议”,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与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多家房地产相关企业等进行座谈会商,采取制发《提示函》、走访调研、法治宣讲等方式,助推辖区安全生产溯源治理。

三、典型意义

1.尽责把关,做足企业合规启动调查、听证工作。检察机关严把合规入口关,在企业申请开展合规建设的基础上,对涉案企业社会贡献度、发展前景等开展合规社会调查,查明涉案企业是否具有合规价值。检察机关立足本职,认真梳理、研判发案原因,查找企业经营风险和管理缺漏,以“合规告知书+检察建议书”形式,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指引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工作。为保证企业合规工作公开、公正,检察机关着重听取了公安机关、部队相关负责人和第三方管委会、涉案企业代表意见,对案件是否可以适用企业合规机制进行公开听证,达成同意对涉案企业适用企业合规的一致意见。
2.多措并举,稳步拓宽合规范围,确保企业合规质效。检察机关在依托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监督、评估工作中,积极引入“外脑”,聘请有专业知识的相关法律团队与工商联、税务局等成员单位共同为企业“体检”,依据发案原因和企业特点等,稳步拓宽合规范围,确保合规质效。检察机关针对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存在片面、“小而窄”的问题,协同各方提出专业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补充实施运行机制,增设安全风险预防体系、项目领导机构、明确具体事项的责任分工和违反合规措施的追责程序,确保合规方案有效实施和运行。同时受疫情影响,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开展企业合规“云验收”,与前期深入企业走访、调研座谈等工作融合,凝聚各方合力,在涉企合规工作中,最大限度维护涉案企业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3.能动履职,“入企公开+行刑衔接”实现溯源治理。企业合规考察期满后,在全面审查合规考察报告以及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深入施工现场,邀请企业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在企业现场旁听,既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又确保合规类案件的公正透明。同时,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沟通,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协作,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工程施工监督工作。为达到“以案促治、以案合规”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积极延伸办案职能,向辖区内房地产开发公司制发《提示函》,提示企业要以案为戒,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从源头上提示同类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形成辖区合规建设的法治氛围和社会氛围。

案例四:运城稷山县方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串通投标、围标  羁押必要性审查  检察主导  分类分级合规

【要旨】针对串通投标犯罪涉案企业数量多、地域分布广、参与程度不同等情况,采取分类分级合规的方式,由检察机关主导合规,做实社会调查、合规计划、合规整改、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相关工作。依托第三方组织,督促涉案企业组建合规组织体系、建立合规制度、规范合规监控体系和动态运行体系,促进涉案企业共同整改。同时,检察机关优化办案方式,化解办案期限与企业合规整改时限的冲突,同步推进企业合规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绛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运城某招标代理公司对绛县倗国路、振兴街道路改造工程2个项目代理招标。太原A、B公司、运城C公司系上述工程中标公司,太原D公司等14家公司系“陪标公司”。案发时,方某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使用A公司、借用B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赵某某借用C公司资质参与投标。

A公司成立于2001年,下设28个分公司,自有员工2000余人,2021年完成产值14亿元,缴纳税款1800余万元,目前在建工程45个,其中16个项目为惠民工程;B公司成立于1998年,下设100余个子分公司,自有员工3000余人,近三年完成产值近200亿元,缴纳税款8500万元,拥有全国各省市级奖项400余个;C公司成立于1960年,近三年完成产值6.8亿元,缴纳税款3100余万元,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60余项,每年均被评为山西省优秀建筑企业;其余多家“陪标公司”均成立多年,拥有多项优秀资质、荣誉奖励及在建工程,为当地城市建设、提供就业、缴纳税款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方某某、赵某某为取得上述工程施工资格,先后与多家公司联系,通过统一安排报名投标、领取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缴纳保证金等方式串通投标。最终,方某某所在的A公司、方某某联系的B公司、赵某某联系的C公司中标,中标金额共计9121.7259万元。上述项目现已施工完毕,并通过工程验收决算。案发后,涉案人员方某某、赵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31万元,B公司、C公司分别退缴工程管理费用52.7259万元、2.7万元,其他涉案人员以个人名义退缴违法所得共计21.08万元。  

本案中,涉案人员虽使用公司资质进行“串标”,但其是为个人牟利,属于利用公司的便利条件,本质上系自然人犯罪。2022年2月22日,稷山县公安局先后将方某某、赵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系列案件移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7月14日,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串通投标罪对中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承建人赵某某等主犯2人、中标公司招投标负责人郭某某从犯1人提起公诉,并提出缓刑量刑建议;2022年7月27日,对转付保证金的居间介绍人员牛某某、“陪标公司”从业人员张某某、刘某等在“串标”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多名从犯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对居间介绍人员王某、唐某某以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为由作法定不起诉决定。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1.全面综合审查,确定案件纳入企业合规考察范围。鉴于本案涉案企业数量多、类型不同、地域分布广等情况,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成立“考察调查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将涉案的企业分为中标公司、“陪标公司”两类,分别展开入企调查。通过逐一走访涉案企业、查阅大量资料、实地考察作业现场、召开涉案企业负责人座谈会、询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等方式,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提供就业岗位、缴纳税费、参与城市建设等情况。经调查,涉案企业拥有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多项优秀资质及荣誉称号,建设工程项目遍布省内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时,绛县倗国路、振兴街道路改造工程已顺利竣工验收,按时交付使用,未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且涉案企业人员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申请适用企业合规。检察机关通过细致深入的调查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了涉案企业的相关情况,于2022年5月启动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工作。
2.严管与厚爱并重,为企业开启“涅槃重生”之门。企业法定代表人涉案在押,势必会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打击,不利于稳就业,保民生。稷山县公安局以涉案人员抗拒调查、拒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社会危险性为由执行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通过积极主动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从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等方面对涉案人员开展法治教育,并进行证据开示。最终,方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主动交代其参与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经前期调查了解,检察机关分析方某某串通投标行为系企业生产经营类犯罪,而涉案企业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且有强烈的合规建设意向,符合开展企业合规的条件。2022年3月14日,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进行风险评估,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方某某,极大提高了涉案企业开展企业合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将涉案企业合规和企业自主合规相结合,确保监督、考察、评估取得实效。本案涉及企业及犯罪嫌疑人众多,公司所在地分布于太原、大同、运城等地市,考虑到涉案企业及人员数量多、地域跨度大,第三方组织人员数量、精力有限等情况,仅仅依靠第三方组织完成多家涉案企业的合规审查工作存在一定困难,经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沟通协商,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采用“第三方组织+检察机关”监督评估的模式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对于在“串标”过程中参与程度深、起关键性作用,且中标后积极配合办理分包手续,收取施工方工程管理费用的3家中标企业,采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专业人员开展监督、考察、评估工作的方式;对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起辅助性作用,在收取小额“陪标”费用后即配合完成开标的多家“陪标企业”,由检察机关主导,开展监督、考察、评估工作;对于仅法定代表人涉案的个别企业,积极适用民营企业保护政策,由涉案企业自主开展企业合规工作,检察机关进行监管、审核。最终,涉案企业均顺利通过第三方组织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完成合规建设。
4.将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以公开听证实现警示教育一片的效果。稷山县检察院将检察听证和警示教育灵活运用到企业合规工作中,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邀请人大代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第三方组织成员、律师代表组成听证团,由第三方组织成员、承办检察官分别报告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及第三方组织和检察机关的合规审查情况、涉案人员拟处理意见等情况,进行公开听证。同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涉案人员以身释法,就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困境、存在的问题以及涉嫌犯罪的原因进行深刻剖析及反思,并一一作出承诺,均表示今后在生产中合规守法经营。

三、典型意义

1.综合运用“第三方组织+检察机关”模式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注重因企施策。基于涉案企业数量多,“中标企业”监督机制不健全、“陪标企业”资质保管不严格、审批程序不规范等情况,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组织积极创新监督考察程序,注重“案”的把关、“人”的把关、“规”的把关、“改”的把关,因企制宜开展企业合规,采用“第三方组织+检察机关”监督评估的模式,做到分类分层、精准办理,确保企业合规取得效果,力防“虚假整改”“纸面合规”。
2.协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企业合规“后半篇文章”,推动行业治理。检察机关建立跟踪回访制度,有效监督涉案企业将合规建设贯穿始终。加强与涉案企业常态化联系,充分了解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制度落实、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开展等情况,引导企业增强合规意识,核查企业能否一以贯之履行合规整改承诺,最大限度降低违规风险。检察机关主动延伸检察职能,能动司法,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堵塞管理漏洞、加强监管、查处违规行为的检察建议,防范类似案件再次发生,从个案合规提升为行业合规,努力实现“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达到系统治理、诉源治理。
3.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企业合规”双听证和警示教育,突出社会效果。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化解办案期限与企业合规整改时限的冲突。优化办案流程,在审查起诉阶段探索企业合规程序的适用空间,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与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相结合。在涉案企业自愿作出合规整改承诺和计划的情况下,综合评判涉案人员在企业中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依法审慎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避免出现“办理一个案子,垮了一个企业”的负面刑事司法效果。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和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分别启动公开听证程序,通过向参与听证的公众宣讲政策、通报案情,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依法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提出从宽处理意见,在维护司法公正高效的同时,保障和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