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支付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吗?

基本案情:

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举行股东大会,宣布竞聘上岗事宜,但未对竞聘岗位、职责及薪酬待遇等事项详细说明,后续到岗工作通知亦未说明具体岗位。根据录像、报警回执显示,邹某某等劳动者要求上班遭到阻拦报警。公司在未给邹某某安排具体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以短信、电话、登报通知上班,邹某某等劳动者到达单位后又为其重新工作设置阻碍,导致邹某某等劳动者无法上班的情况下,以邹某某等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邹某某主张公司支付其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

案件核心争议:

关于邹某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诉请是否应当支持。

裁判要旨: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关于邹某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规定,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同时支付。
故判决支持了邹某某支付赔偿金的诉请,没有支持邹某某再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请。

小编观点: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而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惩罚,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不能要求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支付赔偿金后再支付经济补偿,否则会造成经济补偿与赔偿金这两个法律概念的混乱。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金按经济补偿二倍的标准支付,可以理解为,赔偿金既包括了经济补偿,又包含了惩罚性赔偿,因此已经支付赔偿金的,不应当再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