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2022年1月4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上述指导意见进行了细化。
202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专门召开会议,正式宣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2022年4月19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九部门联合印发《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的适用对象并不局限于公司、企业等主体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该机制核心在于涉案企业通过建立或完善有效合规计划与办案机关达成“和解”,换取不起诉的结果。
可以说,第三方机制的出现,为某些本身就存在刑事隐患的企业带来了希望。那么,如何启动第三方机制呢?
启动第三方机制必须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只要满足这三个条件的,都可以适用监督评估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情形不适用第三方机制。
目前,第三方机制的启动方式有如下三种:
一、依职权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听取涉案企业、人员的意见。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二、依建议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办案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如认为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建议。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三、依申请
涉案企业、人员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我们可以将依申请的方式启动第三方机制理解为兜底规定,“其他相关单位、人员”的表述基本涵盖了除办案机关和当事人之外的所有主体。当然在具体实践时,基本没出现过毫不相关的第三方主体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某一涉案企业启动第三方机制的案例。
但是启动了第三方机制,并不代表涉案企业就拿到了“免死金牌”。为了防止企业“虚假整改”、“纸面合规”,《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还明确建立了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利益回避、涉案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以及巡回检查等多项制度机制,最大限度地消除了第三方机制可能产生的寻租空间。因此涉案企业不能抱着侥幸心理,企图通过启动第三方机制逃罪脱罪,而是应当把握机会,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并根据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因素变化,逐步增设必要的专项合规计划,推动实现全面合规。